索引号: | 002489559/2021-0826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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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杭财投〔2021〕178号 | 公开日期: | 2021-12-03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2-2021-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 002489559/2021-08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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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财投〔2021〕178号 |
公开日期: | 2021-12-03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 |
各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杭政函〔2020〕77号)等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质量,强化财政监督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杭州市财政局制定了《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9日
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质量,强化财政监督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杭政函〔2020〕77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责任主体,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杭州市财政局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可直接进行审核,也可委托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审核,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委托费用,委托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投资成本。
第五条杭州市财政局监督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分为重点监督与一般监督。对同时符合下列三点要求的,实行重点监督:
(一)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1亿元(含)以上;
(二)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占总投资比例50%以上;
(三)依法组织招标产生的施工合同。
其余市本级财政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实行一般监督。项目建设单位、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造价机构按要求接受、配合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
第六条杭州市财政局对重点监督项目实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提交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资料,并及时启动审核工作,杭州市财政局对工程价款结算及时编报情况实施监督。对需委托工程造价机构审核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委托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确定的工程造价机构告知杭州市财政局。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规范等开展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杭州市财政局及时跟进项目审核工作,对审核过程中的审核口径、审核质量、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审定工程价款结算造价。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价款结算造价定案表进行确认,以此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审核定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价款结算造价定案表及审核报告报送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财政监督意见书;对委托工程造价机构审核的项目,同步出具审核质量评价意见。
第七条杭州市财政局对一般监督项目实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事前指导、事后监督。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启动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对于委托工程造价机构审核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委托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确定的工程造价机构告知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对工程造价机构的审核流程及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指导。
(二)项目建设单位对审核口径、审核质量、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把关,对工程价款结算造价定案表进行确认,并以此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审核定案后30日内将工程价款结算造价定案表及审核报告报送杭州市财政局。
(三)杭州市财政局对上年度一般监督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同时根据项目核减率、超合同价、送审时长等主要指标,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可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全面审查。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计划,统一报送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汇总形成财政监督项目清单(除审计部门跟踪审计项目),并下达年度财政监督计划。
第九条杭州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单位工程价款结算编制上报及审核推进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进行反馈。
对监督发现的重大问题,杭州市财政局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进行反馈;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年度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计划中各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负责对所有结算资料进行检查把关,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落实财政监督意见书中相关问题的整改。
项目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全面掌握本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负责建立本部门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监督机制;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督反馈意见的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