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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营运车辆挂靠,劳动关系如何定?

        市人力社保局    2020-09-16 10:28

        案情介绍

          2019年7月2日,黄某作为驾驶员开始驾驶某货车送货,该车行驶证上显示该车系杭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2019年9月13日上午11点,黄某驾驶该车送货到杭州萧山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仓库内,在卸货时因货车上钢材掉落,将黄某砸伤,致黄某口、耳、鼻出血,胸部畸形,胸背部多处挫伤,当天中午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杭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没有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黄某参加社会保险。2019年11月5日,申请人黄某父亲以杭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黄某与杭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调查与处理

          仲裁委为查清黄某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挂靠协议中的车辆所有人余某进行了调查询问。通过调查得知:自然人余某于2018年11月19日与被申请人杭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加盟(挂靠)协议,将产权归余某所有的货车挂靠在被申请人公司。黄某受雇于余某,其工资亦由余某发放。被申请人不对黄某进行管理。事故发生后,余某垫付3万元丧葬费给申请人。另外,经仲裁委庭后查明,黄某和余某均未参加社会保险。仲裁委经审理后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要点为:营运车辆挂靠关系中,车辆驾驶员和车辆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点规定劳动关系确立的三要素为“(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予以考量。案涉的货车由第三人余某出资购买后,挂靠在被申请人公司,其在经营上独立自主,自负盈亏。黄某是余某聘请驾驶该货车的司机,仅为余某个人提供劳务,黄某每天的工作时间及工作量并不受被申请人公司的安排和约束,被申请人公司亦不向黄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没有人身上与组织上的从属性,故申请人请求确认黄某与被申请人杭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营运车辆挂靠关系中,车辆驾驶员和车辆挂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不予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车辆挂靠是个人承包的一种形式,这在当前用工形式中较为普遍存在,无论是车辆承包人还是受雇佣者,在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均要着重参考劳动关系构成的基本要件,不仅要对合同是否签订、社保是否缴纳等形式要件进行参考,更要对“人身从属性”、“用工规律性”、“报酬发放方”等实质要素进行参考,实务中,不仅是车辆挂靠,延伸至各类服务项目的承包、转包,基于“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各种补偿(或赔偿、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劳动关系”能否得到确认,劳动仲裁环节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益争议的受理机构,作为被雇佣劳动者而言,无论是向法院主张相关权益,还是向仲裁部门主张相关权益,要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类型,维权之门始终是敞开的,关键还是要看客观情况适配何种路径,这样,才不会走弯路。


        (江干区人力社保局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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