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首 页 信息公开 民族事务 宗教事务 互动交流 公共服务 机关风采 专题聚焦
        滚动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指导意见》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2- 09- 01 17: 15 访问次数: 来源: 浙江省民宗委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和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妥善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难等历史遗留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宗委等4部门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意见》的背景
          (一)制定《意见》的意义和目的
          该《意见》是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难等历史遗留问题,不断提高全省宗教事务依法管理水平的一项重大举措。 
          (二)制定《意见》依据
          1、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2、《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所有的房屋和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等,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管理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林权证书;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关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林权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3、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宗教工作专题协调会议,要求相关部门既要依法处置违法建筑,也要保护合法建筑,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把做好合法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纳入全省“三改一拆”行动涉及宗教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意见》充分结合浙江实际,确定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意见、工作要求。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宗教事务条例》和全省宗教工作会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精神,加强对宗教建筑的依法管理,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基本原则为依法依规,属地办理,主动申报,稳慎推进。政策意见包含了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处置;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问题处理等。《意见》对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权证补办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全省。
          适用对象:已经宗教事务部门合法登记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活动场所。
          实施时间: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mzj.hbphgs.com/art/2022/9/1/art_1634686_58914919.html 



        分享到:
        0